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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县、鹤山区通报5+7起违反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2022-09-28 20:54:12 1467

摘要:淇县近期,全国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淇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管辖的重点场所“场所码”申领及使用、查验核酸检测证明等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了一批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场所。现将部分案例通报如下:...

淇县

近期,全国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淇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管辖的重点场所“场所码”申领及使用、查验核酸检测证明等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了一批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场所。现将部分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2022年7月18日,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丽某化妆品门市经警告后仍未严格落实查验场所码、从业人员核酸检测频次不够、工作人员未佩戴口罩等疫情防措施。

依据《河南省场所码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措施的决定》有关规定,淇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责令该商户停业整顿。

案例二:2022年7月18日,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蔬美容吧经警告后仍未严格落实查验场所码、从业人员核酸检测频次不够、工作人员未佩戴口罩等疫情防措施。

依据《河南省场所码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措施的决定》有关规定,淇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责令该商户停业整顿。

案例三:2022年7月18日,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琪美甲美睫店经警告后仍未严格落实查验场所码、从业人员核酸检测频次不够、工作人员未佩戴口罩等疫情防措施。

依据《河南省场所码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措施的决定》有关规定,淇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责令该商户停业整顿。

案例四:2022年7月18日,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美造型理发店经警告后仍未严格落实查验场所码、从业人员核酸检测频次不够、工作人员未佩戴口罩等疫情防措施。

依据《河南省场所码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措施的决定》有关规定,淇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责令该商户停业整顿。

案例五:2022年7月18日,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丽丝理发店经警告后仍未严格落实查验场所码、从业人员核酸检测频次不够、工作人员未佩戴口罩等疫情防措施。

依据《河南省场所码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措施的决定》有关规定,淇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责令该商户停业整顿。

疫情输入是我们当前面临的最大风险,防控务必不能有丝毫松懈。要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针对当前疫情防控严峻形式,请广大群众和商户要引以为戒,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切实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

淇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7月18日

鹤山区

近期,全国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鹤山区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场所码申领及使用、查验核酸检测证明、佩戴口罩等常态化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并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了一批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场所和人员。现将部分案例通报如下:

1、2022年7月14日,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鹤山区某摊小吃店、某灵超市未严格落实查验场所码。依据《河南省场所码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措施的决定》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鹤山分局对上述两家单位给予责令停业整顿的惩戒。

2、2022年7月14日,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鹤山区某源超市、某电维修店未张贴场所码。依据《河南省场所码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措施的决定》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鹤山分局对上述两家单位给予责令停业整顿的惩戒。

3、2022年7月14日,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鹤山区某谐饭店、某慧超市工作人员未佩戴口罩。依据《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措施的决定》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鹤山分局对上述两家单位给予责令停业整顿的惩戒。

4、2022年7月17日,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中山某某快递超市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未查验群众扫场所码,未提醒佩戴口罩,未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杨某某警告处罚。

5、2022年7月17日,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鹤山区馨苑十区西门对面某某快递超市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未查验群众扫场所码,未提醒佩戴口罩,未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王某某警告处罚。

6、2022年7月17日,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鹤壁集镇某达快递超市员工体温登记、消杀记录存在未及时更新的情况,且未落实“一米线”、提醒群众佩戴口罩等常态化防疫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该快递超市主要负责人警告处罚。

7、2022年7月17日,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鹤山区某某量贩存在未查验群众扫场所码,未提醒佩戴口罩,未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刘某某警告处罚。

面对当前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请各类公共场所和相关人员引以为戒,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筑牢鹤山区疫情防控安全底线。

鹤山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7月18日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请大家一定遵守防疫要求

一起守护鹤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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