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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玩家玩“密室逃脱”伤成十级伤残!法院判了|嘉定法院

2023-04-15 23:02:59 2424

摘要:近年来,以“密室”“剧本杀”为代表的新兴娱乐活动在市场兴起,成为年轻人的娱乐活动首选。然而,在疯狂发展的同时,各种安全风险也逐渐凸显。随着密室游戏中人身伤害案件的发生,对密室剧本杀活动的安全隐患和规范管理也引起了广泛重视。基本案情2020年...

近年来,以“密室”“剧本杀”为代表的新兴娱乐活动在市场兴起,成为年轻人的娱乐活动首选。然而,在疯狂发展的同时,各种安全风险也逐渐凸显。随着密室游戏中人身伤害案件的发生,对密室剧本杀活动的安全隐患和规范管理也引起了广泛重视。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5日凌晨,小勇在被告上海A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的“摆渡人深度密室体验馆”体验“冤婚摆渡”游戏,在被被告工作人员扮演的鬼怪追击逃离过程中,因踏空从一米余高的台面摔下受伤。

监控画面显示,事发地点灯光昏暗,无暗处可见的警示标识及高台防护措施。小勇所受伤情经司法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玩家称安全保障义务缺失

小勇认为:

A公司在经营密室游戏过程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其摔倒受伤,对其损失A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营者指责玩家疏忽大意

A公司认为:

密室游戏本身存在一定风险,在正式体验前,A公司已向小勇告知了风险,并且小勇在参与游戏前签署了免责协议,对于游戏的风险,小勇已经有了充足的心理预期。游戏过程中,为了确保安全,店方全程监控,提供了对讲机提醒其要注意安全。事发地点台面不高,小勇此前曾爬过该处台面楼梯,应当了解该处有台阶;为游戏效果,事发地点有些昏暗,但还是有光线的,不至于看不见台阶,小勇判断错误,主动往下跳导致意外摔伤,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查明双方均有过错

上海嘉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上海A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游戏的经营者及游戏场所的管理人,应保障游戏参与者在游戏过程中的安全。涉案游戏为一款恐怖刺激的密室逃脱类游戏,被告应当预见到游戏参与者可能会因为环境原因及惊恐、紧张等情绪导致判断失误,在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上应当设置充分的提醒标志和防护措施,以免对游戏参与者产生伤害。

该游戏中玩家需要通过在高台搭放的楼梯下到地面,而游戏环境比较昏暗,容易导致视线不清,被告却未在高台、地面或者楼梯等周围环境上设置暗处显著可见的警示标识,以引导玩家正确的前进路线,也无其他任何防护措施,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备基本的安全常识,其应明知该游戏因设定需要而存在一定风险,在游戏昏暗的环境中更应谨慎小心,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加以注意,故原告对其受伤应承担次要责任。

综前所述,一审法院酌定由被告上海A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全部损失的70%,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综上,判决被告上海A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22,706.76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1.“密室体验”游戏场所经营者属于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范围?

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范围的确定,既要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要求行为人在可能存在危险的场所或者活动中,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防止损害的发生,以充分保障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有序发展的角度出发,也不宜随意扩大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范围,使安全保障义务过于泛滥。《民法典》对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将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范围规定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于“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这一表述,也明确表明相关场所的经营者是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本案所涉法律行为虽产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然而《民法典》对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规定更为具体和明确,本案被告系“密室体验”游戏经营者,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规定,依法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2.“密室体验”游戏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

在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件中,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过错的认定,关键在于对安全保障义务限度的认定,可以综合以下两方面因素对“密室体验”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作出认定:

01

风险是否可合理预见

只有对可预见的风险才能采取防免措施,这是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如若该风险的发生已经超出正常人的认知水平,即超出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对于是否属于“合理预见”,可结合以下标准加以判断:一是在有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标准的情况下,按照该标准判断;二是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作出推断;三是如双方存在契约关系,还可结合契约明示或默示的注意义务加以衡量。四是具体到个案的审理中,还应结合具体的“物”与特定的“人”综合考虑。

02

风险是否可合理防免

法官如何在经营者行为自由和受害人权利救济之间寻求利益平衡点,既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对经营者苛以过高的风险义务,阻碍行业发展。实际上,“合理”的风险防免措施应与义务人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如“密室体验”游戏场所应当经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游戏剧本应当向文旅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经营者应结合游戏要求及剧本特点等做针对性告知,提醒身体欠佳、接受能力较弱的顾客慎重参与惊险刺激的项目,游戏过程中应根据环节设计结合场所特点设置不同的说明、警示标识,并达到醒目、明确和易懂程度;对“合理可预见的风险”,经营者应提前设置安全保护措施,实时提醒;在事故发生之后,经营者应尽到当前条件下善良行为人的最大救助义务,避免损失扩大。

3.“密室体验”游戏参与者的安全注意义务

“密室体验”游戏具有一定的恐怖刺激性,为了让游戏参与者有逼真的体验,游戏环境设定较为黑暗,工作人员扮演角色进行追逐的。由于环境设定的特殊性,较一般游戏而言风险性更高,需要游戏者具有一定的安全常识,遵守游戏的规则,并且更加谨慎小心,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加以注意。此外,本案原告的损害来自于游戏经营者,而实践中还存在游戏参与者受到的损害来自于其他游戏参加者的情形,因“密室体验”游戏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此时游戏参与者具有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自担义务,如其他参与者对损害的发生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则受到损害的一方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转自 | 上海嘉定法院

来源: 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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